[動物讀書會] 動物公民:動物權利的政治哲學

by Kelly Huang

本讀書會由本會理事蕭人瑄主揪,邀集各方好友共同閱讀由Peter Singer以及Tom Regan所編之《動物權利與人類義務》。共讀時間自2021年10月17日開始,於2022年3月5日結束,每兩周於線上聚會一次。

各篇章與讀書會錄音檔

第一章:概論/摘要撰寫:蕭人瑄(本會理事)

動保倡議運動經歷了 180 年,但在目前陷入僵局 :策略的內在侷限越來越明顯,讓我們無法就人類與動物間的關係,凸顯甚至辨識其中某些最嚴肅的倫理挑戰,也並未在拆解動物剝削的系統上獲得重大進展。所以,作者想要提出一個新框架,讓動保運動在概念上與政治上開展出新的機會。

至今, 對動保倡議運動的關注已逐漸在公共意識中扎根(歐美), 但從全球尺度來看, 作者認為動保倡議運動整體而言失敗 了,因為根據統計數字,人類對動物的剝削不減反增(失去棲地的面積、宰殺食用的個體數等)。動物剝削支撐了人類飲食、衣著、休閒娛樂、工業生產、科學研究等的結構,動保倡議運動輕掃過這個剝削系統的邊緣,但系統本身不但安然無恙,反而繼續深化,這方面的公共討論也付之闕如。有些動保倡議運動本身甚至是用錯誤的策略贏得表面的勝利,其也成為公民寬慰本身道德焦慮的一種方式,產生「情勢正在轉好」的錯誤表象。

這項失敗的原因出自於動物議題公開論辯時採用的錯誤語彙。大部分的論辯都落在三種基本的道德框架中:「福利主義」取徑、「生態」取徑、「基本權」取徑,但是沒有一種能夠促成動物剝削系統的根本改變。「福利主義」觀點同意動物福利在道德上很重要,但次於人類利益;「生態」取徑承認動物在其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但其觀點在支持生態系統的健康,而非拯救 個別動物或非瀕危物種。當面對動物剝削的案例中帶有人類利益時,「福利主義」取徑毫無用武之地,「生態」取徑也同樣含有「以人類利益先於動物利益 」的基本問題,準備要犧牲動物小我已成全整體生態系統(他們定義出一個健康、自然、真實或永續的生態系統)。針對這類侷限,出現了「動物權」框架的觀點,認為動物像人類一樣,應該享有某些不容侵犯的權利。

作者完全接受動物權取徑的核心前提,認為唯一能真正有效能對抗動物剝削的保護,就是要將道德框架從福利主義與生態整全主義,提升到承認動物擁有特定不容侵犯的權利。但也承認這樣的取徑僅在學術圈中有一席之地,在政治上相當邊緣,社會大眾對其則沒有共鳴。這除了因為某些文化與經濟的阻礙,部分問題也出現在闡述動物權理論本身的狹隘方式:採取有限的消極 權力列表(宰殺、 囚禁、 虐待、 骨肉分離等),但就我們對動物所負之積極義務(尊重動物棲地、設計建築道路街區時考量動物需求等)卻著墨不深,簡言之,動物權理論著重普世的消極動物權,而忽略積極的關係性義務( 這與我們思考人類處境的方式相當不同),無法凸顯人類與非人動物之間特殊具體的關係或義務。此外,其對於人類是否應該涉入與動物的關係(以產生關懷、包容與互惠的關係性義務 ), 則懷有根深蒂固的懷疑,因為理想的圖像是讓動物獨立於人類社會。作者認為,這個圖像忽略了人類與動物共存的事實,在這個事實上,公民資格理論的演進或許能夠提供一個模式,幫助思考結合傳統動物權理論和積極關係性義務的主張,希望公民資格理論在動物的案例中也提供有用的框架。

本章討論延伸閱讀

歷史性一刻!義大利成功 “動保入憲”〉,出自動物友善網

大野狼也能很可愛!Heho 親子精選 5 本溫馨的大野狼繪本〉,出自LINE TODAY

動物權利導論》,由Francione所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第二章:普世基本動物權/摘要撰寫:龍緣之(本會理事)

關於「平權」的解釋
P43. 羅爾斯《正義論》:效益主義無法證成為他人利益而犧牲個體的謬誤。需要更多「康德式」的概念來尊重個體,不能為了社會的利益而將人當作「手段」對待。
P47. 作者論點:對能因為主張(人的)權利不容侵犯,而視其他公民、政治與社會權利的重要性,唯有更直接的置於 AR 的政治理論中來討論,才能凸顯這些更廣泛的議題。

一、動物主體

P49. 情識/意識有獨特的道德價值,因它會產生對世界的主觀經驗。
P50-51、56 反對動物的位格的觀點。
P52. 作者強調:若訴諸位格,道德基礎並不穩固。
P55. 而且會讓人類的人權理論和實踐削筋去骨。
P53. 邊緣案例論證—保護脆弱主題。
P57. 再次強調,「位格」的說法有誤導性;不容侵犯性的首要條件,就是承認互為主體的過程。
P58. 本書把「位格」的使用作為「自我意識」的同義詞。

二、位格正義與自然價值

P65. 生態主義在道德地位的問題上,混淆了兩種道德地位的差異,而且只有人是豁免的。
P66. 享有正義的主體要能體驗世界—石頭不能受到「不正義」對待。

三、自然的他者性

P63. 與動物產生關係,於是有了道德回應的義務(緣之用語)。

四、總結(略)
五、動物基本權的不容侵犯性與普世性

P74. 「正義情境」:正義的可能條件。
P75. 「應該」意謂著「能夠」。
P79. 「文化豁免」,如鬥牛;變成一種利用,如對原住民族。
P84. 優勢群體工具性地利用動物福利,重現他們對於其他民族和文化的優越感。

問題討論

1) 他心問題——大家同意「他心是無法理解的」嗎?(P58.)
2) 在第 69 頁「與動物產生關系,於是有了道德回應的義務」,大家同意嗎?知道越多,責任越大?
3) 優勢群體工具性地利用動物福利,重現他們對於其他民族和文化的優越感。(P84.)大家同意嗎?
4) 如何看待動物廢奴主義?(最後一頁)


第三章:透過公民資格理論擴充動物權/摘要撰寫:洪延平

● 需要首先發展「人類與動物之間可能產生道德重要義務和責任的關係類型的某些描述」。需要建立一種概念秩序。
● 公民權理論中熟悉的類別,如公民、居民、外來人、主權者,可以幫助確定對公民權的獨特要求和獨特的不公正。

一、普世權利和公民權利

● D&K 以乘坐飛機的乘客為例開始了這一節。所有乘客都有普世人權,不受奴役或殺害,但只有一些乘客是公民,是政治共同體的一部分。
● 普世人權不依賴於特定的社群,而公民權利則依賴於成為政治共同體的成員。
● 公民的利益決定公共利益,非公民的利益則限制了政治共同體追求公共利益的方式。但這是一個簡化的說法,因為還有許多中間的類別。
● 有些人認為所有人都是公民,無論身在何處,但這不是我們生活的世界,並且可能不是一個理想的世界──人們有需要將自己視為同胞。
● 對公民身份的承諾不僅僅是實用的,因為公民身份與道德價值有關:國家認同、文化和自決權。
● 尊重人的一部分意味著尊重他們發展道德上重要的情感依附能力,例如對特定社區和領土的依附,這些依附值得尊重。
● 幾乎所有主要的政治理論傳統都基於一個假設:人類將自己組織成不同的有界政治社區。
● D&K 的核心主張是,公民理論是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在過去30年中最有趣的研究方向,也適用於動物。
● 公民權理論不僅一致,而且有助於澄清動物權利中的不一致性。
● 為什麼不願將動物與公民權理論聯繫起來:1. 對於公民權利的本質和功能存在誤解,即使在人類的情況下也是如此;2. 對於動物與人類關係的本質存在誤解。

二、公民資格的功能

● 我們通常將公民身份與政治參與聯繫在一起,但這只是公民身份的其中一個方面。公民身份有三個功能:國籍、民主政治代理權和民主主權。
● 國籍:分配個人到一個領土國家。一個國家的公民有在該國居住的權利。每個人都應該是一個國家的公民。
● 民主主權:自法國大革命以來,國家屬於「人民」(而不是上帝或國王)。國家的合法性源於「體現人民固有主權的體現」。這是一個新的革命性思想,經歷了一些掙扎,但今天這幾乎是普遍的,是國際法的基礎。由於這個原因,即使是非民主政府也會聲稱擁有同樣的民主主權。不是所有來自一個國家的人都是公民(奴隸和其他少數群體可能被視為「國民」)。
● 民主政治代理:今天,唯一合法的行使民族主權的方式是通過開放的多黨選舉民主。需要注意的是,我們經常把非民主國家的人稱為「臣民」而非「公民」。在日常用語中,公民的概念僅僅聚焦在這一方面。
● 政治代理對於動物並不是不重要,但把它簡化為僅僅是民主政治代理是錯誤的。例如,兒童和精神上殘疾的人可能無法像Rawlsian或Habeirmasian那樣參與政治,但他們仍然是政治社群的公民。他們是公民,而不是旅客。旅客和訪客仍然享有普遍的人權,但兒童和精神上殘疾的人擁有公民權利。
● 重要的是要記得公民權利的前兩個功能,尤其是公民權利。
● 應該把動物視為公民,在我們決定公共利益時要考慮他們的利益。
● 對於動物被認為缺乏政治行動能力的問題,D&K使用了殘障權利的思想。他們反對一種把殘障人士當作被動接受者的家長式模型,即殘障人士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幾乎沒有或根本沒有發言權。相反,動物公民權利,就像殘障權利一樣,可以建立在「依賴代理」的概念上。換句話說,良好生活的概念需要殘障人士或在動物權利的情況下需要動物的合作者和參與。
● 我們不會剝奪永久殘障且無法以傳統方式參與政治過程的公民權利。動物權利應該和可以用同樣的方式進行辯護。
● 不是所有的動物都是共同公民,因為在野外建立政治依賴關係既不可行也不可取。
● 動物和人類一樣,會落入介於政治社群內外的中間類別。
● 人們之所以不把動物視為公民,是因為對公民概念的誤解:1. 公民權是關於行使政治代理權的;2. 政治代理權需要複雜的能力。
● 公民權是我們明確責任的唯一解釋方式。「我們顯示,無法通過這些公民權架構將動物歸類的動物權理論版本,無法識別出我們與不同動物的關係中的道德差異,因此,無法識別對某些動物的特定形式的壓迫。」

三、人類與動物間關係的多元性

● 不願將公民理論應用於動物的猶豫。「不僅源於…對公民身份的狹隘理解…同時…也源於對動物如何與人類社區互動的理解過於狹窄」。
● 採用公民身份的框架預設:動物和人類將不可避免地通過「多樣的互動和相互依存關係」相關聯。公民身份理論可以「評估這些關係的公正性,並以更公平的方式重建它們」。
● 「古典」的 ART 立場是存在野生動物和馴化動物之分。野生動物應該被保留,馴化動物則被迫參與人類社會。對於那些被繁殖成依賴於人類的動物來說,公正是不可能的。有些人甚至呼籲讓馴化動物滅絕。
● D&K 認為上述觀點「在描述和規範上都存在致命缺陷」。它忽略了存在許多動物類型並不屬於這兩種類型的事實。有許多動物,如松鼠、麻雀、老鼠等,是「邊緣」動物。
● 即使我們只關注野生動物和家畜,仍存在「連結此類動物與人類的互動和相互依賴關係,需要遵循公正的規範調節」。
● 目前許多改革家畜動物地位的提議僅是「表面文章」,但聲稱透過滅絕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最佳方式仍言之過早。
● 認為將某些區域劃為「禁止區」就能履行對野生動物的責任是一個錯誤。許多動物穿越大片區域,涵蓋「野外」和「人為」區域。更不用說83%的土地受到人類活動的影響。
● 很少有動物生活在原始的荒野中。雖然建立保護的野生區仍然很重要,但這個問題不能僅僅通過設置禁止區來解決。這些區域將太小,野生動物已經適應了人類的存在。
● 「…動物與人類之間的關係形式多種多樣,互動程度、相互脆弱性和相互依存程度各不相同。」
● 對於 ART 的不足,D&W 提供了兩種解釋。不友善的解釋是:一旦我們認識到「人與動物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的持久性」,ART 就迴避了許多棘手的困境。友善的解釋是:ART 希望專注於最嚴重的侵犯行為。
● 代理權。歷史上,人類被認為是人與動物關係的主要代理者。如果我們停止干預動物,關係就會停止存在。然而,動物也有各種形式的代理權,例如動物可以選擇避開人類聚居區或尋找它,有數百萬隻動物尋求與人類居住。「在非強制性的選擇中,動物可以表達偏好(即用腳投票)」。重要的是要考慮動物與人類的關係所需要的正義,以及人類啟動的互動。動物的代理權各不相同,有些具有很高的靈活性,有些則是「腳本」,但任何合理的動物權利理論都必須關注動物啟動的互動形式。
● 依賴/獨立性。傳統的動物權理論對動物對人類的依賴或獨立的性質做出了錯誤的詮釋。(野生動物=獨立,馴化動物=依賴)。但事實上,依賴是一種「多維度的連續體,根據活動和情境對每個個體都有所不同」,將依賴區分為「不靈活和具體性」的概念是有用的。對於一隻被關在籠子裡的老鼠來說,他的依賴性是不靈活和具體的,需要特定的人給他食物。對於城市裡的一隻老鼠來說,他的依賴性不是具體的(只要有食物就行,但不必來自特定的人),而且具有靈活性(他可以搬家)。馴化動物在具體性方面依賴,野生和界線性動物不依賴特定的人。野生動物傾向於在不靈活方面更加依賴,因為許多野生動物是專家。當人類引起生態變化時,它們的食物來源可能會減少,它們會變得更加脆弱。馴化和界線性動物傾向於更加靈活,通常是適應性廣泛分布的物種。
● 人與動物的空間維度。文化社會學家和文化地理學家強調,「現代社會運作著一個非常特定的空間概念」,一些空間,如城市、郊區、工業和農業區域是「人類」而不是「動物」,是「文化」而不是「自然」,或者是「開發」而不是「荒野」。這些二元對立基礎上形成了我們「文化上派生的現代主義對動物和社會之間的適當、道德合適的空間關係」的概念。D&K對這種空間觀念的批評是,這種概念「系統性地扭曲了我們對人與動物關係的理解」。這種概念承認了「城市中存在寵物(如果牠們被安全地拴著)」……但是「忽略了我們周圍的非飼養動物」。當體面的動物成為人類問題時,邊緣動物只有成為「害蟲」才會被注意到,有複雜的空間性:有些野生動物真正遠離人類定居點,但是其他動物則生活在荒野的小角落中。「這些人-動物關係的空間維度與代理和互依性維度相互作用,產生了各種各樣具有不同因果關係起源的關係……」簡而言之,「野生動物和飼養動物的簡單二元對立──以及相應的呼籲,即「讓動物自生自滅」需要被一個更複雜的關係矩陣和一個更複雜的道德規範所取代。


第四章:動物權理論中的馴化動物/摘要撰寫:Amie

人類馴養了各種動物,用於各種用途。要把公民理論應用於動物,得先從馴化動物說起。作者認為,馴化使人和動物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關係,研究讓這種關係接受何種正義條件的約束,是任何關於動物權利的政治理論的核心任務。
馴養,往往意味著為滿足人類利益而強制拘禁、操控和剝削動物,因此,剝削性馴養的「原罪」無法通過改良來解決,但如果承認馴化動物擁有成員身份和公民身份,就可以用一種正義的方式重構人類和馴化動物之間的關係。馴化使得動物適應人類社會,並切掉可祂們的其他後路。

一、對馴化的定義

「馴化」定義中在邏輯上相互獨立的幾個要素:
1. 馴化的目的:培育和使用動物的身體以供人類滿足特定需求或喜好
2. 馴化的過程:通過人工的選擇性培育和基因控制,使動物的性狀適用於特定目的
3. 被馴化動物的待遇:人們為其提供持續的照料與關心
4. 被馴化動物對於人類長期照料的依賴狀態:動物適應了接受持續照料

Senario 1:停止培育,停止剝削利用,仍然會有一些動物依賴於人類的持續照料;
Senario 2:為了動物的利益而繼續培育動物,如:消除先天缺陷,消除人畜共患疾病;為瀕危物種重建野生種群的專案(有助於動物不再那麼需要人類的照料);
Senario 3:一隻幸運的伴侶動物(雖然其所屬的物種總體還在遭受不正義培育和對待,但個體得到了正義對的對待)。
總之,並不是所有的操控性繁殖都涉及工具化或對基本權利的侵犯,並非所有形式的依賴都意味著虐待或支配,在考查人類和家養動物潛在關係的潛在可能性的時候,需要對目的、過程、待遇加以區分。

二、人道對待與互惠的迷思

人們對人道對待動物存在浪漫化的幻想,作者認為人類馴養動物的歷史是一個不斷加劇的奴役、虐待、剝削和謀殺的歷史,且這種糟糕的情況不限於實驗室和工廠化養殖動物。
對於馴化動物,過去傳統養殖技術下相對更自然的環境好比美國南方的奴隸種植園,當代「更現代」的「人道屠宰」體系是一個美麗新世界的新神話,動物都要經歷被剝削、殺害,並經常遭受忽視和虐待。
另一種為剝削動物的辯護是,馴化動物因為對人類有用,才得以存在,而與從未存在相比,在適當的照料下度過短暫的一生,並接受快速的死亡,是一個合理的互惠約定。但試想同樣的情形發生在人類身上,e.g.父母把孩子帶到世上,並沒有賦予父母剝削或侵犯子女權利的權利。
伴侶動物,雖然有很多伴侶動物得到良好照顧,但不計其數的動物被被遺棄或走失,流浪街頭或在收容所被安樂;寵物繁殖往往為滿足人的喜好而讓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災難和戰爭中,伴侶動物和馴化動物被自顧不暇的人類拋棄。
應該如何對待這些不正義?動物權利論給出兩種思路:廢除論和門檻論。

三、對馴化動物的廢除論/絕育論

● 代表性立場:尊重動物權利要求我們終止馴養,並讓現存的家養動物物種消失。
● 基本要求:終結人類對家養動物的一切利用,終止一切交往,並認為一旦思考在人類與家養動物之間建立爭議關係的可能性,就會納入福利改良主義的錯誤。
● 持這種立場的人提出的幾種論證:最初的馴化行為是錯誤的,當前對動物的虐待,家養動物人的依賴狀態。
● 作者認為這種論點,既是策略上的錯誤(疏離了潛在的動物權利支持者),也從道理上講不通,並舉例說明:把非洲人運到美洲為奴是不正義的,但解決辦法不是讓非裔美國人滅絕或遣返;補救最初馴化的不正義的方式,不是讓家養動物消失,這反而加劇了的最初的不正義,正確的補救辦法是,將牠們接納為社群的成員和公民。
● 廢除論還有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即它無法設想家養動物是可以過上好生活的。因為它假定尊嚴和依賴性是相互衝突的,且家養動物是“不自然的”,有選擇的培育已經造成牠們的幼態化。
● 針對上述觀點,作者認為:首先,獨立性(自主性)和依賴性不是二元對立的,依賴性本身不意味著喪失尊嚴,並舉例人有獨立性,但同時也有依賴性,尤其是遇到傷病、災害時更加脆弱,以及殘障人士對他人的依賴;並且,依賴性本身並不意味著喪失尊嚴,但我們對待依賴性的方式會導致這種後果(此處舉例狗狗的討食等行為);此外,作者認為“依賴”存在于“自然和正常的”關係中,不僅家養動物具有較高的脆弱性(需要依靠人),有些非家養動物,受氣候、食物來源和捕食者的威脅,也有很高的的脆弱性,人類也一樣。
● 幼態化是不自然的嗎?恰恰相反,幼態化是一種非常自然的演化形式(舉例狗的自我馴化,倭猩猩,以及人:人類就應當被視為靈長類動物的不純正或幼稚化的版本)
● 不可避免的聯繫和共生:廢除論假設動物對人的依賴是不自然的,認為動物與人類的交往從一開始就是不自然的。實際上,動物在人類社會中尋找機會是非常自然的(如適應性強的投機動物,如浣熊、野鴨、老鼠、松鼠;狗、貓和食草動物的祖先在牠們那個時代都是適應性很強的投機動物)

門檻論

● 不是所有動物權利論者都贊同廢除論,作者把另一些學者的主張稱為門檻論。門檻論不追求讓現存的馴化動物逐步消失,而是追求人類和馴化動物的互利共生。這些觀點的目標是:確定某些門檻,以界定哪些「利用」方式是可以允許的,哪些「剝削」和「犧牲」是必須禁止的。
● 為確定用以調整人類和馴化動物關係的原則,已有學者做出嘗試,但每種觀點都有局限性,作者認為尤其是他們誤解了社群正義的本質,沒有承認動物的成員身份。
● 德格拉齊亞和紮米爾:承認人負有禁止剝削動物的義務,其對剝削的定義根據兩個標準:1.某種「福利底線」,從而確保動物的生活是值得過的;2. 某種反事實假設,即沒有人類活動會怎樣,動物能否在沒有人照顧和控制中過得更差。
● 就「反事實假設」這個標準,兩位學者用不同方式定義:德格拉齊亞用野外生活來做對比,即如果一個動物在野外能生活的更好,我們就不應把牠們作為寵物,養在農場,關在動物園;但如果我們對待動物的方式不會比牠們在野外生活更差,那麼對牠們的利用是可允許的;紮米爾關心的問題是:來到世上被人類利用對動物來說是否有益?他認為,整體而言,動物是受益於活著的機會,只要人們利用牠們的方式不會造成太重的痛苦或傷害,以至於其生活不值得一過。
● 作者認為上述兩位學者的論證都沒有說服力,且與我們不會這思考人類情形中的利用和剝削。舉例:父母不願聽到孩子哭聲而切了嬰兒聲帶,認為孩子的生活仍是值得過的;收養原本疏於照顧的孤兒,雖然比在原來育幼院的生活好, 但養父母區別對待親生子和養子;窮國移民到富國,但未得到休假政策、養老金等方面的法律保護。
● 作者認為,人類已經把馴化動物帶到一個混合的社會中了,牠們生活在我們之中,這是相互影響和相互依賴的漫長歷史的結果。

努斯鮑姆與物種標準原則

● 這種思路,試圖將同一種普遍的正義框架應用於動物和人類,認為人類負有一種開放的義務(open-ended obligation),去通過促進能力來實現健全生活。這種理論應用於動物身上,意味著對動物正義要求牠們有條件獲得作為特定物種之成員的典型能力。
● 作者認為,這種對於物種標準的關注也許在一個人類和動物分開生活的世界中是有意義的,但在馴化動物的情形中,我們對牠們的義務不能完全由物種標準來概括。

結語

作者給出的全新出發點,即要從以下前提出發:人類和馴化動物已經形成了一個共用社群——我們已經把馴化動物帶入了人類社會,而且欠牠們一個社會成員身份。


第五章:馴化動物公民/摘要撰寫:曉宇

第五章摘要

第六章:野生動物主權/摘要撰寫:御守

當前人類社會對於野生動物的傷害,作者分類為:1. 直接性傷害、2. 棲地破壞、3. 外溢傷害。

而面對上述既存事實,作者同意不可能回避積極介入去終止並且重塑正義,但也得在保有傳統動物權對於野生動物消極的權利之下探尋理論框架。

過往動物權理論面對野生動物往往聚焦於個體權利,而對於是否採取系統性或規模性的介入抱持「放任直覺」。理由分別有「同心圓模型」「易錯性論證」,但作者不是很同意這兩者。另外還有一個是「繁盛理論」,裡頭的野生動物多樣性,與作者的「野生動物主權」概念中有部分疊合,但作者不認同「繁盛理論」恐怕有把自然神聖化的危險,卻也未必能處理到人類對於野生動物,在群體或個體之不同層次的道德目的。

作者不願意把動物權理論停留在「倫理」,而想前往政治領域試圖為後續相關的制度性工具打下基礎。因此在馴化動物提出類似公民權的概念,而面對野生動物則提出類似主權的概念。
首先作者在尋找主權概念中,哪些模型能為以下欲求背書:積極介入終止傷害、修補關係、創造互惠。作者看到主權託管模型,認為這只是另一種監護機制,因此否認。比較可能存在令人滿意的答案,作者認為在於一種相互享有主權,而人類涉及野生動物主權範圍時,是沒有管理權限而且一種「請求權」。

積極介入出師有名了之後隨來鐵定得面對一系列質疑,直覺上或既定對於「主權」的認識,勢必有人會以種種條件而否定套用在野生動物上。作者認為,諸如野生動物社群缺乏明確制度、指揮結構等反對都是對於道德目的的武斷。作者引用歷史上對於被帝國主義侵略的民族,為其辯護,其意思類似:他們亦沒有確切「歐式制度」但能說他們不是一個社群、甚至沒有主權嗎?
話說回來,那如何廣義的認定主權,極致到能包含野生動物亦有其主權的欲求呢?作者認為,主權的重點在於當社群面臨挑戰時的應變能力,並提供社會環境讓其中個體能成長茁壯。任誰都能發覺野生動物間因物種天性與多樣性同時作用,而對於自然構建出存某種韌性,我想作者談及「應變能力」背後大概是這點,也包括例舉的野生動物固有的學習能力。作者認為一個國家是否仍被繼續視為有其主權,可以端看其國家內部是否正往覆滅,如圖「失敗國家」,那就需要出手介入。而被「放任直覺派」詬病的制止掠食行為,作者認為不是失敗的象徵,而是回應挑戰的能力。

而面對不涉及破壞野生動物主權的個體救援層面,作者認同其道德動機,認為只要我們要更花心思在觀察自然上,才有能力給予採取細緻急豐富而不破壞野生動物主權的介入。作者認為我們與野生動物不同,更有能力在減少野生動物的苦難與促進野生動物繁盛間找到平衡。

接下來作者處裡主權邊界的問題,同樣的作者擺脫原定主權需要既定邊界的概念,並以許多民族是散佈在不同的國家為由;提出邊界的認定不該是一刀切,亦不可嘗試以分配領土的概念。作者認為因為野生動物主權與人類社會是具有重疊性的,因此一開始又提到的請求權在此處也有用到。至於請求,就不得不溯及舊往歷史上的不正義,若有責需要修復野生動物的損害,人類得撤回部分對於野生動物主權上既有的使用。總而言之,以作者的話來說,是需要採取主權平等的重新協商。

而並不是每個案例都能夠如此,因此前瞻性正義有之必要,預防出現更多既定事實再事後彌補。作者認為從野生動物主權與人類疊合共居的事實出發未必是件壞事,指出倭黑猩猩與部族存在長年的互不危害。也指出了終結畜牧業,就是上述主權平等下重新協商互惠方案的方向。

至於主權疊合的部分勢必存在利益與風險,作者指出過去風險都是野生動物承擔,人類只想把風險承擔最小化、享有利益最大化。作者認為主權獨立間需要公平的條款,尤其在人類積極介入與人類的建設上面,都要考量進野生動物與人類需承擔公平的風險與分享利益。以公路為例,需要建設更多的野生動物廊道。如果會讓野生動物暴露更多風險的話,人類也得終止某些開發。簡而言之風險與利益的不對等,需要能夠激發起人類社會的正義感。若真的有憾事發生,也得有相應的彌補機制,讓失能的野生動物受到人類社會庇護的終身照護。

最終作者認為上述野生動物的主權施展,諸如平等互惠的協商,可以仿效國際地緣政治下某些小國、少數民族的主權托廣。亦需要有制度性的工具與人員,例如某些能夠為野生動物辯護的官員、法律工作者之類。

本章討論延伸閱讀

傷心農場:從印尼到墨西哥,一段直擊動物生活實況的震撼之旅》,由Sonia Faruqi所著,商周出版


第七章:外籍住民:城際野生動物

第八章:結論

本章討論延伸閱讀

移入種問題という争点–タイワンザル根絶の政治学〉,瀬戸口明久(2003)
文中討論台灣獼猴在日本和歌山縣逃逸後在野外與日本獼猴混種繁殖,地方處應的生態政治研究。

「石虎與家貓異種複製研究」遭質疑 動團:石虎能生不需複製 臺大:為石虎基因保種〉,出自農傳媒

Species Survival Plan® Programs〉,由Association of Zoos and Aquariums (AZA)主持

Image by PublicDomainPictures from Pixabay

最新文章

You may also like